一、引言
科学仪器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设备基础,其高效利用对于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仪器使用效率、降低科研成本、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战略的不断推进,科学仪器共享政策体系也在逐步发展完善。
本研究旨在全面梳理我国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发展脉络,深入分析国家及地方层面相关政策的内容与特点,探究国家政策间的前后演变逻辑、国家与地方政策的互动机制,以及其他部门政策对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影响。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研究,力求清晰把握我国科学仪器共享政策体系的运行规律与存在问题,为政策的优化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参考,以更好地推动科学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服务于我国科技创新事业。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政策网络分析法。通过广泛收集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发布的科学仪器共享政策文件,以及学术期刊、研究报告中与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相关的文献资料,构建全面的政策研究数据库;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提炼政策核心要素的变化与差异;选取典型地区或领域的政策实施案例,深入剖析政策执行过程与效果;识别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分析其关系网络与利益博弈,揭示政策互动的内在机制。
二、政策发展沿革梳理
(一)早期政策萌芽(2004年以前)
我国科学仪器共享理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虽然这一阶段尚未形成专门针对科学仪器共享的系统性政策,但一些涉及科研资源共享的相关政策为后续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96年9月15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提出要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服务网,将科研任务不饱满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闲置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用,这体现了科研资源共享的初步思路。1997年5月8日出台的《关于加快深化地方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工作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220号)进一步强调了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利用,为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酝酿提供了政策环境。
(二)探索发展阶段(2004-2014年)
2004年7月3日出台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国办发[2004]55号)是我国科学仪器共享政策发展的重要节点,该纲要将“突出共享,制度先行”作为平台建设的第一条原则,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共享工作。在此之后,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推动科学仪器共享工作的开展。
2004年4月14日,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下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对价格超过200万元的单件或成套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开展“联合评议”,并要求通过“联合评议”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要积极向社会开放。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促进了已有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在地方层面,部分省市也积极开展探索。上海市、浙江省分别于2006年、2008年起对单价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全市联评”“全省联评”,通过地方层面的实践,积累了科学仪器共享管理的经验。北京和上海在2007年率先出台相关政策对共享范围和要求、评估与奖励等做出引导性规定。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无文号,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率,对共享的范围、方式以及相关管理机制等做出了初步规定,为后续政策的细化和完善奠定了基础。该规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在2007年由市科委等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 (试行)》(京科条发[2007]2号),对共享工作进行规范和引导,于2016年废止,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取代,又于2022年11月7日(京政发[2022]32号)对2016版实施意见有修改。
这一阶段的政策特点是国家层面搭建了初步的政策框架,地方层面积极响应并开展创新实践,但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体系完善阶段(2014年至今)
2014年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下简称70号文),明确了开放共享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重点措施等,成为我国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重要里程碑。该意见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的目标,为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为落实70号文的要求,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2015年6月24日科学技术部印发《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发基[2015]199号),对重点任务进行细化;2017年9月20日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3部门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对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开放共享的要求、考核和奖惩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层面的科学仪器共享政策体系。
在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为落实国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创新举措。如辽宁省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20号),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管理进行详细规范;2023年3月18日,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从多个维度深入推进相关工作,并结合广东本地科技创新需求与产业特点,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举措。浙江省也积极推进科学仪器共享工作,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无文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推动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制度,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等内容。此前,在仪器购置方面,浙江就较早实行“全省联评”机制,对单价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联合评议,避免重复购置。
这一阶段的政策特点是国家政策框架不断完善,地方政策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差异化创新,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政策发展格局。
三、国家政策分析
(一)政策文本解读
国家发布的主要科学仪器共享政策文件包含丰富的内容,其核心要素包括政策目标、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等。以70号文为例,其政策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解决科研设施与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使用等问题。适用范围包括5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大型科学装置等,以及15类科学仪器的具体分类。责任主体明确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要求其履行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
政策措施方面,70号文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如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管理单位公开信息并接入;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新购仪器需先查重;建立激励机制,允许成本补偿性收费,服务收入纳入预算;建立评价与奖惩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与后续支持挂钩,对低效单位限制新购仪器等。保障机制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法律法规等。
(二)政策前后对比
从政策目标来看,早期政策注重资源共享的倡导与初步规范,如《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主要强调搭建平台框架,推动资源共享的初步开展。而后期政策如70号文及后续配套政策,则更加强调构建完善的管理服务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目标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在政策措施方面,早期政策在仪器购置评议、开放共享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如2004年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主要聚焦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评议。后期政策则在建立评价体系、奖惩办法、促进激励引导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与深化。如《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对评价指标、奖惩措施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增强了政策的执行力。
从保障机制角度,早期政策的财政支持主要通过专项支持特殊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后期政策则建立了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管理单位积极开放共享,同时加强了部门协同,明确了各部门在政策实施中的职责,形成了更为完善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国家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发展呈现出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细化、保障更加有力的趋势,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升。
四、地方政策分析
(一)地方政策梳理
按地区分类梳理地方政府出台的科学仪器共享政策,不同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背景、主要内容与特点存在一定差异。
北京和上海在2007年率先出台相关政策对共享范围和要求、评估与奖励等做出引导性规定。上海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和《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 (试行)》。
部分地区在70号文发布后才密集出台相关政策。如2022年6月辽宁的《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20号),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管理进行详细规范,涵盖开放共享的适用范围、管理单位的职责、开放共享的方式与流程、考核与奖惩等方面,旨在推动辽宁省内科研资源的高效利用。2023年3月广东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从多个维度深入推进相关工作,包括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共享机制、强化激励措施、提升服务能力等,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并结合广东本地科技创新需求与产业特点,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举措,如推动与港澳地区科研仪器共享合作等。浙江省也积极推进科学仪器共享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3年9月,浙江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其中提出推动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制度,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外,应当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同时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或者非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纳入开放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开放。此前,在仪器购置方面,浙江就较早实行“全省联评”机制,对单价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联合评议,避免重复购置。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地区也发布了相关政策。例如,江苏省出台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向企业开放,通过建立共享服务平台,整合资源,为企业创新提供支撑;山东省则在政策中强调对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机构的培育,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仪器共享市场的发展。
通过梳理这些地方政策在仪器开放共享范围、收费标准、激励措施、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能清晰对比不同地区政策的差异。在开放共享范围上,有的地区规定较为宽泛,涵盖多种类型、多种价值区间的仪器设备;而有的地区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纳入共享范围的仪器有更明确的界定。收费标准方面,各地也存在不同的定价机制,有的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有的则结合市场需求与服务质量进行定价。激励措施和考核机制同样各具特色,有的地区侧重于财政奖励,有的则通过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励管理单位,考核机制的指标设定和考核频率也不尽相同。
(二)国家与地方政策互动
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多数地方政策遵循国家政策对一定价值以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如国家政策规定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要开放共享,地方政策一般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落实。同时,部分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或提高标准,如湖南省、山东省要求30万以上的设备必须开放共享,扩大了共享范围,提高了共享要求。
地方政策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积极进行创新举措。一些地方设立共享工程师制度,为科研仪器的共享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开展跨区域共享补贴,促进区域间的仪器资源流动;将创新券使用与科研设施仪器开放服务平台相结合,降低企业使用共享仪器的成本,提高企业参与共享的积极性。
国家政策也会吸收地方政策的创新经验,形成上下联动的政策发展机制。地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探索出的成功做法和创新模式,经过实践检验后,可能会被国家层面采纳,纳入国家政策体系,从而推动全国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不断完善。例如,地方在创新券(上海、浙江、重庆、山东)、共享工程师(浙江)等方面的实践,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参考。
五、其他部门政策影响分析
(一)海关政策
海关对进口科学仪器共享的规定主要依据《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核心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针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且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监管年限届满后不再适用。
2. 开放共享程序:管理单位需提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分为简易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一次性申请,无需每次报备,违规将暂停)和非简易程序(每次共享前均需申请);仪器原则上不得移出本单位,特殊情况需临时移出的需另行申请,且共享用途限于科研、开发和教学。
3. 监督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共享情况),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信息并监督整改。
为应对海关法的这些规定,国家科学仪器共享文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指导建议:
· 采购金额差异化管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申请购置单台(套)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实施查重评议,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进口仪器采购,降低海关监管复杂性。对于不同采购金额的仪器,虽未因海关监管单独制定差异化办法,但查重评议机制促使各单位在采购时更谨慎,间接适配海关对不同价值仪器的监管要求。
· 全生命周期利用引导: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仪器管理单位需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积极履行开放共享职责,提高仪器使用效率;监管年限届满后,虽不纳入特定海关监管下的共享管理办法,但仍鼓励其继续参与共享,实现资源持续利用。
· 依法备案与流程优化:明确管理单位需按海关要求完成开放共享前的申请与备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单位需提前申请并上传相关编号,非简易程序单位则需每次申请获批后开展共享。同时,鼓励利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与海关系统的信息对接,简化备案流程,确保数据实时同步,既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又提高共享效率。
· 海关与科研机构协同机制:倡导建立海关与科研机构、共享平台的定期沟通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让海关了解科学仪器共享的实际需求,科研机构及时掌握海关监管动态,确保共享活动在合规框架内开展。
(二)财政政策
财政部门出台的与科学仪器共享相关的政策对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在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中,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费用列支的规定,直接关系到科研人员使用共享仪器的积极性。合理的费用列支政策能够降低科研人员的使用成本,鼓励其更多地利用共享仪器。
财政部门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维护和开放共享的经费支持政策,以及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为科学仪器共享提供了资金保障。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能够激励管理单位积极开放共享仪器,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例如,中央财政从早期通过专项支持特殊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到后期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不断优化资金支持方式,更好地推动了科学仪器共享工作。
(三)科技、教育等部门协同政策
科技部门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制定评价标准与办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科技部门推动建设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为科学仪器共享提供了信息化支撑;制定评价标准与办法,对仪器共享的效果进行评估,促进管理单位不断提升共享服务质量。
教育部门在高校科研仪器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与科技部门的政策形成协同作用。教育部门指导高校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将其接入国家共享平台,推动高校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同时,通过人才培养政策,为科学仪器共享培养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提升共享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不同部门政策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以避免政策冲突,提高政策的协同效应。目前,在部门协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顺畅、政策执行标准不够统一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推动科学仪器共享的合力。
六、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我国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经历了早期政策萌芽、探索发展和体系完善三个阶段,政策从初步倡导到逐步形成系统完善的体系,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细化,保障更加有力。国家政策搭建了总体框架,地方政策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差异化创新,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发展格局。
国家政策之间存在着前后演变的逻辑,后期政策在前期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更加注重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国家与地方政策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地方政策积极承接国家政策,并进行创新实践,国家政策吸收地方创新经验,推动政策体系不断发展。
其他部门政策如海关政策、财政政策、科技和教育部门协同政策等对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既提供了支持,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海关政策对进口科学仪器共享的流程、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国家科学仪器共享文件也针对性地提出了适配建议,以确保进口仪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高效共享。
(二)政策建议
1. 完善国家政策体系:进一步细化国家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具体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强政策的顶层设计,明确各阶段的政策目标和任务,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针对不同采购金额、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研究制定更具差异化的管理办法,提高政策的精准性。
2. 促进地方政策创新: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框架下进行政策创新,探索适合本地的科学仪器共享模式。建立地方政策创新经验的推广机制,促进各地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加强对地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地方政策的优化提供指导。
3. 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建立健全科技、财政、海关、教育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衔接,避免政策冲突。明确各部门在科学仪器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针对海关政策与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推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4. 优化政策保障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激励管理单位积极开放共享。加强对进口科学仪器共享的支持,协调海关等部门简化监管流程,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提高共享便利性。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管理单位的政策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5. 强化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科学仪器共享政策实施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完善的重要依据,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有望进一步完善我国科学仪器共享政策体系,提高科学仪器的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